一楼反对加装电梯,法院怎么判?42 例真实生效裁判持续更新
很多低层业主关心:我不同意,电梯是不是就不能装?反对有没有用?阻挠施工要承担什么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 2023 年 11 月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共 11 个),统一了全国法院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也就规划许可能否以全体业主协商一致为前提收录了参考案例。以下除收录上述最高法 11 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外,还补充了 2024—2026 年北京、上海、深圳、江苏、重庆、湖北、内蒙古、广东、福建、四川、安徽等地法院的最新生效裁判,共计 42 例,并将持续更新(最近更新:2026年10月)。
一楼业主以相邻权为由阻扰本单元加装电梯。诉讼过程中,法院重点围绕项目的"程序合法性"与"技术安全性"进行审查,认定表决、公示、审批程序合法,加装方案符合技术规范,依法判决确认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合法、支持原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该案系当地首例经由司法审判明确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案件。
审理/处理: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6年7月判决,内蒙古长安网/党委政法委官网发布)
101室业主叶某不服规资局对加装电梯项目公示意见的反馈(其中载明“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诉请撤销该反馈条款并要求审查沪规划资源建〔2020〕377号文合法性。法院认为:公示意见反馈仅陈述公示过程及意见收集的客观情况,未设定原告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上海377号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资局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为程序性裁定,但明确了上海加梯无需规划审批的地方规则。
审理/处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5)沪7101行初13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公开)
规划部门以个别业主提出异议、要求申请人先与异议业主协商一致为由作出复函暂停许可。法院认为:加装电梯属《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适用“双2/3参与、双3/4同意”,不以全体业主协商一致为前置条件,不存在“一票否决”;行政机关应对异议进行实质调查,必要时勘验、鉴定,不能直接要求协商一致而终止许可。判决撤销该复函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维持。
审理/处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12-3-004-008)
一楼业主郭某、侯某称外挂电梯影响房屋价值、施工噪音污染及出行,诉请停工拆除。法院查明该单元已达到《民法典》第278条“双2/3参与、双3/4同意”,审批、备案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认为加装电梯是弥补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惠民工程,低层业主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便利,且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实质性影响,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处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通报,新京报报道)
同栋二单元业主李某某等5人,以一单元加装电梯未经其同意、审批程序违法为由,诉请撤销住建、城管、市监、资规四部门作出的增梯联合审查意见。法院认为:一单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符合“双2/3”多数决规则;电梯位于一单元出入口外部,不占用二单元专有部分(共墙依法不属于专有部分),无须取得二单元业主同意;四部门联合审查意见合法合规。相邻权人在审批和方案均合法前提下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一审驳回五人诉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后经法官上门释法,二单元业主不再反对,电梯顺利施工。
审理/处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2024-12-10发布)
一楼业主刘某以影响通风、采光、老人出行为由要求拆除已投用电梯。法院现场勘验查明:电梯位于楼宇北侧原单元门出口,东、西、北三面均为透明玻璃、南侧为电梯门、未正对刘某房屋,不影响通风采光、难认定噪音污染、楼门进出顺畅,且刘某未举证证明存在影响。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明确在表决程序合法、电梯未明显影响低楼层利益的前提下,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审理/处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三)
单元12户中11户同意加装,一楼苏某、吴某以实际为半层入户、与原商定停靠点不符为由,诉请拆除电梯并重建。法院认为表决与建设程序合法,二人本就需走半层楼梯入户,电梯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重建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判决驳回诉请;二审经调解双方谅解、按既有方案使用,上诉人撤诉。
审理/处理: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八)
一楼门市业主王某担心电梯紧邻门市影响采光与出租收益,公示期内未提交书面反对意见,施工后却多次现场阻拦致停工,并反诉拆除、索赔。法院多次实地勘测查明:电梯实际距楼道出入口1米(图纸为1.2米,20厘米偏差属可整改的轻微瑕疵,不构成拆除事由),未占用消防通道、未实质封堵门市通行,王某阻碍施工已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阻碍;同时基于公平原则,认定电梯客观上对门市采光、通风及商业出租价值有一定影响,判决受益业主按图纸整改并补偿王某285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主动履行,电梯顺利复工。
审理/处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判决并履行完毕)
6层12户征询10户同意、1户不同意、1户未投票,8户出资居民取得加装许可后,一楼两户带亲友阻挠挖机进场施工。法院依《民法典》第278条认定表决与审批程序合法,低楼层业主应本着团结互助原则为多数人利益提供必要便利,判决一楼两户立即停止妨碍、使施工方可继续施工,判决已生效。该案还明确一条重要规则:原102室业主在征询、公示阶段均未反对,公示期已过,后搬入的二手房新业主不再具备提出反对的条件。
审理/处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6年一审生效,法官鲍海跃;央视新闻/央广网2026-06-22报道)
该单元经初审、全体业主签名同意、加装电梯批前公示(含施工效果图)、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公示后一楼101室陈某以影响家里采光为由要求撤销规划意见,工程开工后阻扰施工,经社区干部、民警多次调解无果,工程被迫暂停。法院认为,加装电梯后对整个单元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出入带来极大便利,陈某应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精神对待加装工程,不得阻扰施工,判决陈某立即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加装电梯。
审理/处理:武汉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发布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新华网湖北频道/湖北日报报道)
6层12户的单元中8户业主同意并与实施主体签订合同,取得街道《加梯项目启动确认书》及住建部门确认书并在小区公示,低层业主赵某等以审批程序违法为由张贴声明阻挠施工。法院经现场勘验(地基已处理完毕、燃气管道已完成改道),认定表决比例达标、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赵某等关于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判决其不得妨害该单元加装电梯的施工。
审理/处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6年6月通报,新京报报道)
该单元共19户,其中17户同意加装,表决、公示、规划许可手续齐全。刘某某等4人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长期阻止施工机械进场。法院认为:项目已依法审批,被告关于安全隐患的主张未提供专业鉴定或证据支持,不能成为阻挠合法施工的理由;低楼层业主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原则给予必要便利。一审判令刘某某等4人停止妨害、不得阻碍施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审理/处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6年3月,四川长安网/成都青羊法院供稿)
加装电梯经合法表决并取得施工许可后,一楼业主林某多次以各种理由阻挠施工,导致工程长期停滞。施工单位及业主代表向法院申请排除妨害。法院经审理判令林某立即停止阻挠行为,并在其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司法处罚。法院明确:合法表决通过的加梯项目受法律保护,个别业主不得以个人意愿阻碍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阻挠施工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审理/处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仓山法院官网 2025-10)
某楼同时加装A、B两部电梯,两梯井道互不相通、使用单元彼此独立。B梯所在单元业主表决通过并开工后,黄女士等3人以"整栋楼未统一表决"为由多次阻挠B梯施工,并主张电梯致其房屋贬值。法院认为:两部电梯互不相通、各自服务不同单元,应按独立使用单元分别适用《民法典》第278条表决比例,B梯所在单元表决合法即不依赖其他梯业主同意;关于房屋贬损,原告未提供评估报告或同类成交对比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令停止阻挠,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处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8月终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
安庆市大观区某七层老旧小区,本单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经公示无异议、取得施工许可后开工。隔壁单元6名业主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阻止施工,本单元13户业主起诉。法院认为:申请加装电梯、公示、联合审查程序均未要求通知本单元外其他业主;公示期间无异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加装电梯影响采光、通风;相邻业主依法负有容忍义务。判决隔壁单元6人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施工;后经法院、社区、电梯公司、物业多方沟通调解,隔壁单元业主同意加装,小区顺利推进3—4台电梯。
审理/处理: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5-07-22发布)
某小区6号楼东单元共12户,9户参与表决、其中8户同意并出资,项目取得区、市两级行政审批并完成施工备案。二楼业主王某以程序违法、违反消防法为由多次强行阻碍施工,致电梯无法安装。法院经审查:参与表决户数和面积均超过法定比例,同意户数和面积均达参与表决数的四分之三,审批手续齐全。判决支持赵某等业主诉请,判令王某不得妨碍电梯施工;低楼层业主对依法加装电梯负有容忍义务。
审理/处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2025-06-27发布)
重庆云阳某老旧小区单元48户中40户同意加装电梯,表决达标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时二楼业主张某某、李某某以影响采光通风、房屋贬值为由阻挠,高层业主起诉。法院认定现规划位置为最优方案,低层业主应本着团结互助原则容忍,判决停止阻挠、排除妨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两户仍不履行,执行阶段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2万元经济补偿、工程重启。随后隔壁小区多名案外居民又以影响通行为由阻挠,法院在施工现场张贴《禁止令》,明确"违反禁令将依法追责",禁令同时约束判决书被告与案外人,并同步启动府院("1+N"多部门)联动、执行人员现场维持秩序,电梯于2025年5月正式开通运行。
审理/处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悬空老人"下楼记》2025-07发布,重庆长安网/新华网重庆频道报道)
繁昌区某老旧小区单元楼共6层12户,11户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经公示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工。相邻楼栋的孙某等业主以电梯影响其房屋采光、日照为由,多次进入施工工地阻挠,致项目停工。法院认为:表决比例符合法定要求,审批备案手续合法;被告作为相邻关系人,对依法加装电梯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不应对施工予以阻挠;如确有采光、日照明显不利影响,可就补偿另行协商或诉讼。判决孙某等不得妨害阻挠该单元加装电梯。
审理/处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芜湖长安网2024-09-20发布,繁昌区委政法委供稿)
莲湖区某家属院某单元共14户,12户同意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过程中,一名一楼业主曾签署"不阻挡"意见,另一名一楼业主及其余业主均签署"同意"意见;但施工开始后,一楼两户均反悔,以影响采光、通风为由阻挠施工,社区多次调解未果。法院认为:同意加装电梯的户数已满足《民法典》规定条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亦批复同意加建计划;一楼业主在无明显影响其利益的情况下应秉持包容互让原则给予适度容忍。一审判决两被告不得阻拦加装电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处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中国普法2024-08-21发布)
本单元业主依法表决、公示无异议并取得审批后开工,相邻楼栋业主范某以影响采光为由多次阻挠致停工。法院认为施工依据合法有效,电梯井道采用玻璃幕墙、设计已尽量降低对相邻及低层业主影响,相邻方应负容忍义务,判决范某停止阻挠;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明若建成后确有较大影响可就补偿另行主张。
审理/处理: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一)
单元12户全部同意、公示无异议并备案后施工,因需在单元门口公共绿地开挖基坑,遭其他楼栋业主阻挠。法院认为占用公共绿地面积较小、对单元外业主影响较低,相关业主应给予便利,判决阻挠业主停止阻挠和妨碍,二审维持。
审理/处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二)
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此前已有生效判决判令钟某不得阻挠,钟某仍两次进入现场阻挠、破坏,致工程长期无法开工。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判决不得阻挠破坏,并赔偿施工方损失3600元。裁判要旨:低层业主应在公示期内主张异议,或通过协商补偿、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粗暴阻挠施工须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处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四)
该单元24户中20户同意加装电梯,表决、公示、规划备案、开工信息报送等手续齐全。底层3户业主两次阻止施工人员进场,致工程全面停工。法院认为:底楼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负有法定容忍义务;同意业主数量和专有部分面积均达到法定比例,加装程序合法;阻挠方客观上实施了阻碍施工行为。判决底层3户立即停止妨碍、使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酌情判决阻挠方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该案明确:阻挠合法加梯不仅要排除妨害,还可能承担对方维权的律师费。
审理/处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0109民初63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公开)
相邻业主担心加装电梯损害房屋安全、强烈阻挠。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施工方式改为直径1000毫米钻孔灌注桩(图纸变更备案);由原告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被告房屋进行三次安全动态监测(开工前、施工期间、竣工满60日后),监测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不再阻挠,违约方赔偿。这一思路与筑友采用的桩基础方案、以地勘物探数据为依据的做法相互印证。
审理/处理: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调解(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六)
陈阿姨前期未参与加装电梯出资,电梯建成后按楼栋《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双倍补缴3.6万元取得使用权。使用一段时间后,她认为费用过高,起诉其他业主要求退还一半。法院认为:全体前期出资业主共同制定的后期加入缴费规则属于业主自治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阿姨自愿认可规则、足额缴费并实际使用电梯后,又单方面反悔主张退款,违背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处理:一审广州基层法院、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7月,北京法律服务网12348.gov.cn转载法治日报/广州日报报道)
钱女士2022年向陆女士购买涉案房屋后,原房东陆女士以钱女士未向其支付电梯分摊费为由拒绝将电梯卡交付钱女士,导致钱女士无法使用电梯。法院认为,加装电梯的使用权系该房屋共有部分权利,依《民法典》第273条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判决陆女士不得妨碍钱女士使用电梯、不得收回电梯共有份额;对陆女士要求钱女士全额返还1万余元电梯分摊费的反诉不予支持(认定该电梯价款已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
审理/处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6年判决,法官何诘弥;央视新闻/央广网2026-06-22报道)
小区加装电梯时,黄某、麦某两户未参与集资也未出资,电梯建成后却要求使用。其他业主拒绝后,黄某、麦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加装电梯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未出资业主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及利息后可使用电梯,但不得无偿占用其他业主的出资成果。法院判令黄某、麦某按分摊比例补交集资款,同时保障其补交后的电梯使用权。
审理/处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典型案例·区融媒体 2025-02)
三楼业主黄某曾因电梯距主卧较近、影响采光隐私,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不承担安装费、享有免费乘用权,其他业主分摊其1万元集资款。后黄某将房屋出售给朱某华(价款已含电梯安装费),其他业主却以朱某华非协议当事人为由要求其补缴1万元、否则禁止使用。法院依据《民法典》第273条第2款“业主转让住宅,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一并转让”,认定免费乘用权系对房屋采光、隐私受损的对应补偿,电梯对该房屋的影响客观持续,该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判决朱某华无需支付安装费、继续享有免费乘用权(使用期间的维修、电费等日常费用仍需按户分摊)。
审理/处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0民初319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07-2-54-001
年近八旬的3楼业主郭某当初有异议未出资,电梯建成后愿补交集资款使用,遭32户业主拒绝。法院认为电梯属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电梯无须多数业主同意,依公平原则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判决郭某支付10077元集资款后,业主代表向其发放电梯卡,二审维持。
审理/处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五)
加装协议曾约定未出资户也可使用电梯,建成后管委会却要求未出资的3楼业主赵某交纳6万元保障金。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协议使用电梯;二审调解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明确费用与安全责任分担,上诉人撤诉。
审理/处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调解(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七)
电梯已安装近两年,但因配套走廊未连通,住户出电梯后仍需绕道进门。按规划需拆除一楼业主张某家附近一堵墙、改动空调外机位置,张某始终不配合,走廊迟迟无法动工。2025年7月邻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限期拆除墙体、配合走廊施工;判决生效后张某仍阻碍施工,2026年4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官携卷下沉、实地走访,邀请社区书记、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共同调解:向张某释明"法院支持合理补偿、也依法驳回过度诉求",并出示专业评估数据证明空调移位后散热空间更大、不影响制冷。2026年7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张某配合拆除墙体,业主方补偿其空调移位等费用8000元,协议达成后当场履行,走廊贯通。
审理/处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2025年12月)→2026年4月强制执行→2026年7月执行和解(人民法院报2026-09-23报道,中国法院网发布)
2023年纠纷发生后,低层住户以频繁更换车辆堵占施工通道的方式抗拒执行,两审均被判排除妨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长征镇综治中心统筹法院、公安、司法所、街道、社区多方力量,一方面释明生效判决的强制力与拒执法律后果,一方面实际解决该住户停车难的合理诉求,最终当事人主动移车、不再阻挠,加装电梯于2026年1月顺利开工。该案被中央政法委官网作为"事心双解"典型经验发布。
审理/处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两审均判排除妨碍(2026年9月,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官网发布)
该楼栋6层12户中10户同意加装,方案公示、住建备案齐全后施工进场,低层业主邓某、韩某多次阻拦车辆、干扰作业,施工停滞近一年。承办法官前往现场实地测量电梯基坑与低层住宅距离、查看围挡范围,组织多轮分层调解:一方面向低层业主释明合法备案施工的合理容忍边界与无故阻挠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引导施工方与高层业主主动提出补偿方案。最终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施工企业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低层业主承诺立即停止一切阻挠行为,若再次干扰需支付违约金,工程顺利复工。
审理/处理: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调解结案,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官网发布)
法院先判决刘阿姨停止阻挠施工,进入执行阶段后其仍未配合。台江区法院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清场,而是联合街道、社区召开"谈心会",听取刘阿姨对采光、通行、补偿的实际顾虑,组织双方在判决基础上就一次性补偿金额、施工时段、后续维保责任重新协商,最终达成书面和解方案,刘阿姨主动搬离阻工物品、工程顺利复工。该案体现了"依法判决+善意执行+个案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解路径。
审理/处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执行和解结案,台江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布)
蒲某等5户门市业主以通风采光受影响为由阻扰9户业主加梯并提出索赔。行政许可二审中,承办法官召集街道、规自、住建、市监及设计单位现场勘验,打消门市业主对消防通道的顾虑,设计单位随即更改电梯加装方式;诉讼中邹某等现场向门市业主兑现赔偿,蒲某撤回上诉,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实质性化解。
审理/处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6年6月调解结案并撤诉,重庆法院网报道)
该单元12户平均年龄约80岁,9户高层业主因3户低层业主阻扰施工而起诉。法官三次到现场勘察,并联合社区、派出所、设计单位一起释法说理、优化方案,最终全楼业主一致同意加装;原告方承诺拓宽西侧通道方便轮椅通行,并书面约定日后若经鉴定确因电梯致房屋安全问题,与一楼业主无关,纠纷实质性化解。
审理/处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调解结案,徐州法院网/江苏法治报报道)
高层业主陈奶奶因行动不便迫切需要加装电梯,但低层业主以采光、隐私为由反对,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在执行立案前启动执前督促程序,联合街道、社区组织多方调解,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成低层业主理解加梯的必要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电梯顺利施工。法院通过执前督促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实现了邻里案结、事了、人和。
审理/处理: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官网 2024-10)
二楼年近九旬业主王某反对并起诉,法院勘验认为其无法举证证明采光通风受影响、项目许可与表决合法,判决不支持其诉请。胜诉后楼上党员业主牵头,14户共同出资7639元,免费为老人增设电梯入户连廊、并承诺10年内免交保养维修费,双方握手言和。
审理/处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九)
三楼业主万某认为电梯距住宅过近而坐地阻挠。法院、住建、调委会联合调解,从法律、补贴、审批、技术间距等方面释明,最终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共同监督施工且不增加费用,原告撤诉。
审理/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建局、区调委会联合调解(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十)
某单元14户、20多位70岁以上老人,加装电梯搁置近4年。2021年街道依《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举行公开听证,由律师、调解员、工程与特种设备专家组成听证团,双方公益律师代理、居中明理,最终达成一致,电梯于当年10月顺利完工。
审理/处理: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听证(最高法典型案例·案例十一)
一楼业主燕某主张相邻权受影响、诉请同单元业主赔偿30万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①《深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中的"适当补偿"属协商性规范,并不创设强制补偿义务;②低楼层业主依法无需分摊建设费用,且加梯对其房产具有潜在增益,燕某未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③该规定12米净距条款适用于本栋与相邻住宅之间,而非本单元内部;④夜间开灯的隐私影响轻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损害。据此判决驳回燕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审理/处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生效判决,盐田法院官网发布)
一楼业主李某未出资,主张电梯影响采光、通风进而造成房屋贬值,诉请赔偿。法院现场勘验并对照日照分析图查明:电梯位于房屋西北向,井道为玻璃外挂并设可开启推拉窗,房屋主要采光、通风点不在井道位置,局部日照满足2小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约3平方米的玻璃连廊还增加了使用面积,而电梯房价格通常高于楼梯房,李某未出资却可在续建入户连廊后使用电梯、实际受益,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法官同时指出:若低层业主确未从加装中受益、却承受了实质不利影响,可依法支持一定补偿——是否补偿取决于“实际影响”,而非一概支持或否定。
审理/处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报2024年报道)
据人民网江苏频道等媒体报道,南京鼓楼区教工新村某单元加装电梯,一楼两户业主持续阻挠,楼上业主经一审(2026年2月)、二审(2026年8月)均胜诉、判决不得阻碍施工后,因对方仍未配合,已于2026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表明: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合法加梯的业主权益受司法强制保护。(该事件为媒体公开报道、执行程序进行中,供参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8月13日发布《让"民生梯"装得起来用得顺畅》:某地二楼业主因加装电梯问题起诉行政机关,经法院主持调解后撤诉和解,由相关方给予适当补偿并约定二楼业主免缴电梯使用费,实现"案结事了"。该文系法院系统对加梯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官方通报,体现了"依法裁判+善意调解+个案补偿"相结合的处理导向。
综合最高法典型案例与全国各地生效裁判,规则非常清晰:只要表决达到法定比例、审批手续齐全、电梯设计符合国家规范且未对低层房屋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个别业主的反对不具有“一票否决”效力,阻挠施工可能被诉停止妨害甚至赔偿;低层业主合理的采光、通风、安全、补偿诉求,则应通过公示期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业主协商、第三方监测、优化方案等合法途径解决。
权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2023-11-08,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7032.html)及《让"民生梯"装得起来用得顺畅》(2026-08-13,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581.html);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 2023-12-3-004-008、2024-07-2-54-001(court.gov.cn);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gdjyfy.gov.cn)、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fztjfy.gov.cn)、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内蒙古长安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jsfy.gov.cn)、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aqzy.ahcourt.gov.cn)、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等公开裁判及通报;中国长安网(chinapeace.gov.cn)、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cn)、央视新闻/央广网、新京报权威报道。以上为公开判例的客观整理,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筑友对任何项目结果或补偿的承诺。